发布者:詹新华|时间:2016年10月11日|10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新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詹新华,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为补充证据建议延期审理两次,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2016年8月11日,公诉机关变更了起诉,期间,公诉机关以证据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起诉。
最终法院认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起诉。
下一篇
上一篇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